涉及食品、农药……江苏扬州公布一季度打击侵权假冒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扬州市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聚焦民生关注和社会关切,以各类专项行动为抓手,加强节日市场、防疫药品用品、互联网领域、农村市场等监管执法,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取得明显成效,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众多购买的人合法权益。
一季度,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共查处侵权假冒违法案件421件,涉案金额123.16万元,罚没金额372.76万元;农业农村领域共查处侵权假冒违法案件4件,涉案金额5.946万元,罚没金额1.5941万元;文化市场领域共查处侵权假冒违法案件2件,涉案金额1.88万元,罚没金额7.64万元;公安机关破获侵权假冒案件14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9个,涉案金额300万余元。
2022年12月13日,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宝应某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假冒“NSK”等品牌的轴承。
经查,当事人在明知“NSK”(日本)、“SKF”(瑞典)、“FAG”(德国)三种世界知名品牌轴承的正品采购渠道下,仍通过多个微信群发布的信息采购低价轴承,购进单价、销售单价明显低于正品轴承的购进单价、市场参考价格。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承认上述微信群购进的低价轴承为假冒轴承,在经营场所内将正品轴承和假冒轴承分区摆放,并向顾客销售假冒轴承。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和仓库现场发现标有上述三种品牌商标的轴承若干盒,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轴承3468盒;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028.6元;3.罚款247666.5元。
2023年1月9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李某涉嫌销售假冒“三只松鼠”品牌的产品。
经查,李某于2023年从常州一水果店购进15箱标注为“三只松鼠坚果礼”的产品,进价为27元/箱,购进后放置于其店面内进行销售。经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上述“三只松鼠坚果礼”为侵犯“三只松鼠”注册商标的商品。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6元;2.没收查扣的“三只松鼠坚果礼”13箱;3.罚款3375元。
2022年11月和2023年1月,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收到两份检验报告,反映扬州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某批次锂电池专用充电器和插头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2月,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全面检查,未发现前述批次的电瓶车充电器,但在该公司成品库内堆放有不同批次的电动车充电器114箱,该批次电瓶车充电器输出端插头为顶部“T”字型,与非安全电压的现行国家标准插头可互换,疑似不符合QB/T2947.1-2008标准的要求。执法人员对该批次电动车充电器进行了抽样取证,并委托无锡市检验测试认证研究院进行检测验证。经检验,上述该批次电动车充电器检验结论均为:输入、输出线及插头项目不符合QB/T 2947.1-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电瓶车充电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电瓶车充电器5692只;2.罚款150000元。
2022年9月5日,仪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扬农办〔2022〕149号文件要求,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称生产单位为河南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1.14%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产品做执法抽样。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验测试,受检样品中标明的有效成分甲氨基阿维菌素未检出,其中该批次农药样品中还测出己唑醇(实测质量分数0.2%)和氯虫苯甲酰胺(实测质量分数6.6%)农药隐性成分。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从某农资经营部处购进该批次农药产品共1箱,除抽样检验使用3瓶外,其余77瓶已全部销售,出售的收益为385元。仪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假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85元;2.罚款5000元。
2022年8月,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市网信办案件移送函,对属地网站“评书网”涉嫌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在没有一点作品授权的情况下,葛某运营“评书网”提供袁阔成、单田芳、田连元等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的大量评书作品和下载服务,并通过“百 度广告联盟”投放广告获得利益。
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843.69元;3.罚款47531.07元。(蒋俊)